排列三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排列三前身为安徽省物资学校,始建于1965年,1993年被安徽省政府确定为“安徽省重点”中专学校,2000年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在安徽省物资学校基础上筹建排列三,2007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正式设置排列三。2008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排列三整体划归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和管理。建校以来,学院与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共成长、同发展,学院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立足商科,拓展工科,建设布局科学合理的专业体系,遵循“立德为本、注重实践、人才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围绕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成为新徽商的摇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排列三,英文名称为Huishang Vocational College,法定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槽郢路15号。学院网站网址为:。

第三条 排列三(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对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学院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院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事业法人权利,承担事业法人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不断推动地方经济社会进步。

第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坚持全日制职业教育与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的范围内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院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将“诚信、自立、敬业、崇学、廉贾”等徽商精神要素植入校园文化,完善“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搭建学生成才的“立交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八条 学院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足商科,拓展工科,积极构建适应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及行业发展需要的系统的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以师生为本,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提供和保障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任何机构、组织、个人干涉。

第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学院经费拨付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学术与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四)提供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各教学机构、行政机构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中共排列三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院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监察权。

第二节 学院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设机构由教学、行政、教辅等机构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教学机构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若干教学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适时予以调整。学院依法对教学机构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院和教学机构两级管理体制。教学机构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教学机构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教学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教学机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教学机构党总支书记是教学机构党务工作主要负责人。

学院教学机构党总支(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学机构主任是教学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受学院委托全面负责教学机构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教学机构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三十四条 教学机构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教学机构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教学机构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教学机构可根据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构是学院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代表学院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代表学院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图文信息中心等教辅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节 学术和教学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为学院有关学术问题提供指导、咨询,承担学院委托的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评审。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依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专业设置,为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提供学术咨询,负责评定教研和科研成果。

(二)组织和指导学院和教学单位的学术交流工作。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和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选拔、推荐学术(专业)带头人与培养对象。

(三)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对学术纠纷及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推进教授治学,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五)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等。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他有关本人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

(四)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五)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院发展实际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四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审议的专家组织。

第四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的院领导、与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院领导、教学单位负责人、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的教师、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参与学院重大教学工作改革和发展决策,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特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院办学的软硬件条件建设和人才培养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实习、实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全院教学运行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全院教学经费计划及使用、重大教学项目计划及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对重大教学问题作出决定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涉及委员本人的议题,应予回避。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排列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在中共排列三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在教学机构建立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权限: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四)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团委是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工委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和领导全院各级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机关。学院团委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思维工作格局,聚焦主责主业,立足改革,牢牢把握思想引领的根本任务,加强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拓展团员青年的综合素质,助力他们成长成才。

第五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工作,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各自章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支持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支持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节 学院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非常设机构,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式办学的监督、指导、咨询和评价机构。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院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知名人士及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院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院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依照法律、学院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和学院工作报告;对学院重大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筹集学院办学资金,对学院的重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促进校企合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或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六十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理事长认为必要,或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理事会举行会议,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提前5天,将会议通知连同议程,以书面形式送达各位理事及有关人员。

(三)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经理事长同意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四)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认可方为有效。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也可以由理事长保留该议题,留待下次理事会议表决。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三)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院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尊敬师长,以信立德,博能强技,德技双馨,努力成为社会栋梁。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第六十四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珍爱生命、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好学的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和引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服务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多方面的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接受各种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院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条 学院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坚持严格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委牢牢掌握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十一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院实行教职工定期考核、聘任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根据办学需要,学院可以从企业聘用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开展专业实践等权利。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依照规定程序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仲裁、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精于教学、精于职业,精于服务和管理。专精务实,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保持自身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遵守学院制度,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保护和尊重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院依法保障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重视教职工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权益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党组织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条 学院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八十一条 荣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推动职教集团建设,在集团内部,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多元化的办学形式;推动校企“双主体”办学,在院内成立产业学院等;推动校企战略联盟,开展学院与企业在教学、科研、教师培养、学生实习、社会服务等多领域实现全方位合作,积极促进成果转化,为安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与政府、行业和社会合作共建实践研究基地,开展社会服务,为安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

第八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基础上,依靠广大校友、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助,推动学院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教育基金会议事规则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友包括曾在排列三及其前身安徽省物资学校学习经历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含中专、大专)、肄业生、进修生(含干部培训班)、电大生、函授生和职工班毕业生,以及有工作经历的教职工等。

第七章 资金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规范学院经济秩序;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完整。

学院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特色和功能定位规划校园建设,注重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和内涵建设,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九十一条 学院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致力于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徽以蓝色为主色调,象征着深沉、成熟、博大宽容的精神境界;以古体商字为主框架,人文内涵与艺术表现相结合,彰显徽商历史,体现学院内在精神。三个人物元素与徽派建筑马头墙相融合,校徽内的书本元素,象征着嫩芽破土而出,体现出徽商贾而好儒的传统,启迪学生学无止境,体现出排列三是孕育人才、孕育希望的地方,也是新徽商梦想启航的地方。



学院徽章为标有校徽的圆形证章。



第九十三条 校旗。校旗长2.4米,宽1.6米,旗面为蓝色,以旗杆在左为正面,学院校徽和名称为白色,位于旗面正中偏上。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校训:重德弘商 砺学躬行。

第九十五条 学院校庆日为11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根据学院章程制定的学院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按有关规定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一)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

(三)举办者变更的。

第九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审核程序:

(一)章程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意见。

(二)章程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章程修改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须经学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院长签发,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安徽省教育厅依法核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